编者荐语:
本文由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求是智库”研究员刘培林发表于 《中国经济时报》。本文源自作者于2022年11月在第二届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论坛(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承办)上的发言。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刘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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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林
“区域间产业要错位发展、避免同构和恶性竞争”,该主张出发点虽好,也不无道理,但如果不附加条件,则不甚严谨。
第一,说区域间产业同构程度高时,要交代清楚所依据的产业分类标准的口径。如果按照1位码产业分类标准,世界上各国产业基本上都是同构的,都有农业工业服务业。其实,荷兰农业的郁金香种植占比很大;中国有时退耕还林,有时退林还耕,但郁金香种植占比不大。荷兰制造业中奶酪加工和婴儿配方奶粉生产占比很大,还生产高精度光刻机;中国则是各种品牌的辣椒酱占比大,钢铁产量冠居全球。显然,荷兰和中国的产业具有很大差异。
不难理解,行业分类标准越细致,则度量出来的各国产业同构程度就越低。贸易统计上可以细致到10位码行业分类。在这么细致的分类标准上,即使同一个车间,这个小时和下个小时生产的产品可能都不同。以这样细致的分类标准去度量区域间的产业,肯定谈不上同构。
第二,与此相关的一个题外话,常常有人说中国是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有工业门类的国家。这个说法的依据是4位码分类标准,涉及520种行业。但如果依据10位码分类标准,中国肯定不是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否则,中国就可以生产极高精度的光刻机,就没有“卡脖子”一说。
第三,即使区域间产业同构,也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如果两个区域的要素禀赋相似,各方面条件相近,那么两个地区的主导产业大体上会处于价值链上的相似环节,不大可能存在很大悬殊。如果真有悬殊倒不正常。度量区域产业同构程度的数据,是基于行政区划来统计的。如果毗邻地区各方面条件高度相似,为何不应该发展相同产业?
第四,产业往往要在一定地区之间同构,才能积聚到一定规模,才能形成产业集群,才能涵养配套产业链,才能有规模经济性。这在客观上要求毗邻地区共同发展特定产业。这种同构具有经济合理性,是客观经济规律所决定的。中国一些毗邻地区形成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电子产业、白色家电等产业集群,充分说明这一点。
第五,基于上述所言,说“区域间产业应错位发展”时,应该同时说明所针对的是多大地理尺度和多大发展阶段差距的区域。主张长三角地区和西北地区应错位发展,甚至中国和荷兰应错位发展,这是合理的。如果不附条件地强调区域间产业错位发展,尤其是针对地理邻近、发展阶段相仿的地区强调错位发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计划经济的思维,谁能说清楚某省相邻的两个地级市各自应该错位发展什么产业?
第六,另一个相关的流行说法是,区域间产业同构会导致恶性竞争,错位发展可以避免之。按这种思路,区域间产业最好错位而不同构;即使做不到这一点,各地各产业的产能和产量水平最好也应事先设定。这种愿望当然是好的,是想通过发挥好政府作用,对市场竞争进行引导,从而避免全社会因恶性竞争而导致产能过剩,避免任何浪费。
但这种思路在实际操作中有几个难题。
首先,任何层级的政府,要精准规划错位发展的产业门类和具体产能,须有完备信息和极高的前瞻决策能力,这是很高的要求。其次,甲省规划了辖区内各地级市的产业和产能后,能避免乙省发展同类产业而导致的竞争吗?国家层面规划了全国的产业和产能后,能避免因别国发展同类产业而导致的竞争吗?再次,倘若按照这种思路操作,各地企业有充分的积极性不断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经济效益吗?出现短缺经济的可能性是不是非常大?产能过剩固然有浪费,但短缺经济是否一定就比产能过剩好?又次,更长远地看,在这种思路下,企业还有积极性研发新产品,避免红海竞争、开辟新蓝海吗?要知道,不停地开辟新蓝海才是摆脱红海区域惨烈竞争的常胜之道。
〔该文为“国家社科重大项目(22ZDA029)成果”〕
(作者系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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