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意义的管理和管制相比,治理更加强调多元主体管理而不是单一主体管理,手段上更注重参与式和互动式,目标上更强调合作一致。因此,从人才管理向人才治理转型其核心是实现多元共治,应着力于在人才引用育留过程中运用治理理念,采用多种治理工具,实现管理主体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转变,管理重点从优惠政策供给向营造综合生态环境转变,管理范畴从政府内部管理向全社会治理转变。
构建多元共治的人才治理体系,强政府、强市场和强社会缺一不可。一方面该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勇于改革创新的“有为”强政府、用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的“有效”强市场以及社会要素积极参与的“有力”强社会三大主体的协同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多元共治人才治理体系的关键问题,厘清各主体职能定位是扭转“强政府、弱市场”不良局面,构建灵活高效、开放包容的人才治理体系的先决条件。
首先,政府的职能定位集中于宏观调控人才发展,微观引导人才配置。人才治理不同于人才管理,在解决“谁管,管谁,管什么,怎么管”的基础上尤为强调“四个管”的边界问题。在宏观调控方面需要兼顾“有为”和“有力”,政府主要承担四项职能:一是宏观人才管理职能,主要抓好政治引领、人才规划制定、人才需求预测和人才队伍统筹工作;二是政策法规制定职能,主要抓好人才政策供给和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法治环境建设;三是公共服务供给职能,主要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人才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设,其中基础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个性化需求服务由社会组织和人才市场承担;四是监督保障职能,主要加强对人才市场主体的监管,促进市场主体有序健康发展,维护人才合法权益,保障人才有效投入。在微观引导方面需要做到“有效”,重点着力破除制度藩篱,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松绑。人才要素在用人主体或区域之间的流动和使用属于人才资源微观配置环节,主要通过市场途径实现,由资源供求双方的行为共同完成,政府原则上不做过多干预。
其次,市场由大量用人主体构成,其功能在于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引进、开发、激励、评价等过程中的自主性,让市场发挥人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在人才的微观治理上,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主体应积极推进全面人才管理,深入认知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和能力特征,采用科学方法对人才进行识别、评价和潜力开发,引进合伙人制度,形成用人主体与人才的创新共同体;增加创新投入,建设企业研究院、产学研联合攻关中心等用人单位内创业创新载体,营造组织内创新文化和创新氛围,推动知识共享和激发创新,推进人才在岗位的创新活动,形成用人主体高度重视人才高度激励人才的活力迸发格局。
再次,社会的主要职能在于利用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参与人才工作,以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人才和用人主体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这里的“社会”泛指人力资源、法务、金融等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委托,在鉴证、咨询、服务等组织中提供知识性产品服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组织机构。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有利补充,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能够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坚持人才本位,紧密对接用人主体与人才的个性化需求,优化人才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人才创业创新生态环境,促使人才效能最大化。